清政办〔2021〕20号
清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清丰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县乡村振兴局、县委农办、县财政局制定的《清丰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8日
清丰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
县乡村振兴局 县委农办 县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21〕33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乡村振兴局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2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有效解决扶贫项目资产“属于谁、谁来管、如何管”和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属于谁、谁来分、如何分”等问题,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相衔接,遵循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扶贫资产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民生服务等类型的资产。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扶贫车间、电商扶贫、仓储物流设施、旅游扶贫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以及投入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股权、债券等。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自身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包括危房改造住房、个人安全饮水设施、农机具、到户家畜家禽等。用于金融扶贫贴息、交通补贴、雨露计划等直接发放帮扶贫困户自身发展的补贴除外。
第四条 扶贫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冻结、扣押、没收,扶贫资产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及各行业部门分工协作,共同负责全县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建立“县级统管、部门监管、乡村主管、农户协管”的扶贫资产管理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是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内和本行业实施的扶贫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督,资产收益分配等工作。各行业部门根据上级要求,指导各乡镇做好扶贫资产日常经营、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等工作,确保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安全。
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制定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等,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管护水平。对本单位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分类建立管理台账,并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权属确认并登记备案,将已确权登记的扶贫资产移交权属单位。审批乡镇报送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方案。对乡镇报送的扶贫资产运营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
乡镇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对本单位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分类建立管理台账;指导、督促辖区村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将在辖区村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确权到项目村;指导、督促辖区村对确权到本村履行管护运营职责;审批村级提出的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审核村级申报的资产处置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村级组织要对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项目资产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村级小微权力清单;积极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将本村辖区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到本村;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对确权到本村的扶贫项目资产履行管护运营职责,提出扶贫项目资产的管护方案、运营方案、收益分配方案、资产处置方案报送乡镇审批、审查,并按照经审批、审查同意的方案落实资产管护、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
第三章 权属确定
第六条 在县政府领导下,乡村振兴、财政、发改、教育、住建、交通、公路、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旅、卫健等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对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分类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
财政部门负责厘清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各类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分年度状况,并根据对应项目的责任部门进行分解,建立分年度资金台账。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清产核资,厘清资金规模及使用状况,建立分年度资金项目台账。
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由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所在乡镇负责监交。
第七条 扶贫资产实行产权登记制度。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
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跨村、跨乡镇项目所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可分区域切块移交所在乡镇或村集体所有;财政扶贫资金入股至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其他经济组织所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实施主体准确界定适合量化的资产,明确产权主体及各级产权主体占股比例,界定结果由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对公益性资产,由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投入形成的,产权归受益乡镇或受益村集体所有;明确划归村级组织或由村级组织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社会捐赠、对口帮扶等形成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
到户类资产产权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八条 资产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得将扶贫资产对个人担保、抵押。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资产所有者应建立扶贫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扶贫项目资产清查采取账内账外、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清查资产来源、资产数量、受益对象、使用状况、收益情况等,要与项目的资金投入、实施方案、标书合同、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进行核对,与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的财务账薄进行核实,确保做到账账相符、账实一致。
第十条 要加强对经营性资产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做好风险防控。资产所有者依据规定程序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期限、利益联结机制、收益分配、风险防控、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等内容。经营主体依法享有经营的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协议或合同支付收益,优先选择当地脱贫劳动力。经营性扶贫资产可以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合理流动,依据市场经济规则搞活资本经营,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占有、使用非经营性扶贫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要加强对公益性资产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鼓励采用多种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鼓励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对所属公益性资产实行统一管护。鼓励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鼓励采用“门前三包”、党员责任区、文明户评选等形式,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其参与村内道路、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公共绿地等的管护。
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更好发挥资产效益。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的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筹集,公益性资产中产权归属县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管护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管护经费由村集体经营收入及地方财政合理分担解决;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解决。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可以采取意外保险配置进行维护。
第十一条 资产所有者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扶贫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由资产所有者根据情况提出申请,所在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县乡村振兴局和财政局审核批准,参照国有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得资金应及时上交县财政,继续用于扶贫项目和乡村振兴项目投入。
第十二条 扶贫资产通过转让或者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以及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章 收益和分配
第十三条 扶贫资产收益和分配实行“先汇入集体经济账户,后进行差异化分配”的方式,收益款项必须先缴入专用账户(村集体经济账户),不得坐收坐支。要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坚决避免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收益分配坚持公开透明,分配使用结果要予以公告公示。要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
第十四条 扶贫资产收益和分配根据所有权属划分确定,主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到户类资产收益归受益户所有。
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项目运行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每年3月底前,由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产权所有者负责对上年度收益进行结算,并公告收益结算结果。
所得收益不低于60%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户,或用于开发公益性岗位。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维护、巩固产业发展和公益事业建设的费用不高于40%。
第十五条 资产收益分配,必须经过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严禁个人决定分配方案。
村级统筹项目所得要按照群众参与、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研究提出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统筹项目所得要经乡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将收益分配方案在乡镇及受益人口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方案进行分配。
县级统筹项目所得要报县级政府常务会审议决定,审议通过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及受益人口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方案进行分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扶贫项目资产确权、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要及时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十八条 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纪委监委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九条 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纳入财政衔接资金绩效评价重要内容。要开展经常性督查检查,重点检查扶贫项目资产台账管理、责任落实、收益分配使用、长效机制建立、后续管理公告公示、群众参与度和满意度等内容。及时发现和掌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条 严格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规范处置,处置结果要及时进行公示。
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
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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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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